中华文学传承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欧玫发布时间:2018-08-28浏览次数:2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中华文学传承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所开展的学术活动,规范和完善中心的学术管理制度,设立中华文学传承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中心学术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坚持学术自由和民主管理的理念,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制度,维护学术的自主创新和中心的学术声誉,促进协同创新的高效运行。

第二章职能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主要职能:

1)审议和批准中心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文化交流合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审议和批准中心确立的学术研究方向、学术评价体系和奖励办法、学术管理的规章制度;

3)审议和批准中心各研究方向的选题计划和重大课题,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学术评审,对结项成果进行学术鉴定,对申报奖项和学术荣誉进行学术评议;

4)审议和批准中心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审定中心聘任的专兼职首席专家、骨干专家,对中心全职聘用科研人员的职务晋升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审议;

5)审议和批准中心的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包括协同单位和合作研究的划拨经费等;

6)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术声誉,维护科研人员和师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对学术争议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审议和裁决,对学术不端行为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调查和鉴定,并作出相应处理;

7)审议由5名以上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审议中心主任会议委托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第三章组成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中心首席专家、骨干专家和第三方专家遴选组成,总人数限定在19名以内,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设学术秘书1名。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少于20%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内设学风监察组、学术评议组、交流合作组、预算审议组等组织,分别承担学风建设、学术评议、交流合作、预算审议等方面的日常事务,对学术委员会负责。各组委员3-5名,设召集人1名,可聘请学术委员会之外专家3名。

第四章运作规则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审议和决策职能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一般定在3月和9月举行。中心主任会议如有重大事项需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有5名以上学术委员联合提出重要议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议程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和中心主任商定,并提前10天通知各位委员。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全体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决议重要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必须由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人数赞同方为通过。若会议讨论事项与某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并且不参加该事项投票表决。学术委员会内设各组的运作规则,均遵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术委员及各组委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恪守学术准则和公正立场。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学术委员会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一个任期内连续三次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委员,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若有委员因违法违规受到查处即行解聘。所出现的空额,待换届时一并遴选补充。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表决票由中心存档,纪要和决议抄送各位委员。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章程经第一届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公布实施。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