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自考招生工作特别说明

发布时间:2009-06-10     访问次数:

 

  招生工作特别说明

 

(一)凡未经我院授权擅自在社会上进行招生、宣传的单位或个人,我院概不认可;对在招生、宣传中损害学校声誉,给学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我院在招生宣传中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所有费用均在正式报名和开学报到注册时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