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文学院教师办公用房使用条例

发布者:田伟发布时间:2019-05-05浏览次数:1827

为加强我院公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借鉴有关院校经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一、教师公房的分配由学院统一调配,教师仅有工作室的使用权,无所有权,须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服从调整。每个工作室原则上谁使用谁负责。为确保效用最大化,各位教师要确保平均每周使用工作室时间不少于10小时。

二、学院教师公房原则上仅提供给教师本人使用,不提供学生使用,确有特殊需要向院办审批通过后,方可提供学生使用。公房可作为指导学生的场所,但不能作为教师上课的教室,不能以任何名义供亲属或外借(转租)给院外人员。教师在公房与学生单独见面时,必须保持门敞开。

三、教师使用公房过程中,应当爱护室内公共资产,妥善保管好各类办公设备、设施,严禁将公共资产带离。如发现门窗、电源、电器等基础设施或设备出现破损或无法使用时,可向院办反馈,以便及时予以维修处理。

四、教师使用公房期间,应当负责好安全责任和环境卫生,不得在工作室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等违规电器烹煮食物;离开时,应检查好电脑、空调等办公设备是否完全关闭,关好电源,锁好门窗,做到安全、节能;不做与本职工作不相关的事情。

五、使用公房的教师在调离、退休时,需向院办交还工作室钥匙并配合学院资产管理员做好资产清点工作。

六、使用公房的教师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如果因违规或使用不当造成意外情况的,则由负责教师自行承担。学院将定期对教师公房进行抽查,如累积违规两次以上(含两次),将取消该教师公房使用资格。

七、本条例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院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