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水平大学
交流学习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本科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扩大本科生的国际视野,提高本科生的培养质量,根据2016年4月15日《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纪要》(〔2016〕7号)精神,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规定,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资助计划
(一)资助对象: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在校在籍一、二、三年级本科生。已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获得国(境)外单位奖学金资助和正在境外学习的本科生除外。
(二)每年资助人数:20-30人。
二、资助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资助标准
每人资助一次签证费用、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批准留学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资助标准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附件1)中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的60%执行。每人资助的总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二)资助经费及发放
经费从校本科生国际交流学习专项经费中开支。奖学金包干使用,主要用于本科生访学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出国前发放70%,剩余30%费用及签证费、往返国际旅费在按期回国之后,按照本项目的要求和协议,经导师、学院考核合格之后进行发放(票据须符合财务报账要求)。
三、访学期限与申请条件
(一)申请访学期限一般为6-12个月。
(二)访学目的应与本专业的学习、研究工作相关,研究工作具有较强的学科前沿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
(三)访学单位应是国(境)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
2.学习勤奋,成绩优秀。本科学习平均绩点应不低于3.0 ;
3.具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符合访学国家和访学单位的相关语言要求;
4.已有一定的研究成果或学术奖励,以及国家人才培养基地、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实验班、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等类型的学生优先选派。
四、选拔程序
(一)项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择优资助原则。
(二)学院于每年4月和9月接受访学的申请工作。学院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者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筛选排序,选拔结果在学院网页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及申请材料、公示情况报教务处。
(三)申请者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经本科生导师签字同意的《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出国(境)访学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本科生导师由学院指派);
2.与申请内容一致的国外中英文邀请信;
3.本科生学习期间的成绩单;
4.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5.访学计划书(本科生导师签字认可)。
(四)教务处会同国际处等部门研究确定人选并在教务处网页公示3个工作日。
五、派出与管理
(一)入选资助的本科生签署《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协议书》(见附件3)。访学本科生所在学院应督促访学学生按时完成访学计划并按期回国。
(二)获资助本科生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
(三)本科生在国(境)外访学期间,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访学单位相关规章制度。
(四)国内本科生导师应加强与本科生访学单位和本科生的联系,履行培养和管理职责。
(五)访学本科生应保持与国(境)内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的联系,定期汇报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六)访学结束后,本科生按期回国报到,提交《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出国(境)访学资助考核表》(见附件4),并于访学结束两周内在学院作一次公开访学报告。
(七)学生中途中断访学的,视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金额。应交回的金额原则上按以下方法计算:奖学金*(批准的访学月数-实际访学月数)/批准的访学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
(八)访学结束,逾期不归的本科生,学校将全部追回资助费用,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九)访学本科生访学结束后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学分互认和成绩核算。
(十)受资助的访学本科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因申请自费留学等原因无法获得本校本科毕业证书的,须退还全部资助金。
六、其他事项
(一)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取得访学资格的申请人,一经发现,即取消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