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发布者:田伟发布时间:2019-05-07浏览次数:1261

福建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基本条件》(闽师人〔201350号)、《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岗位职责》(闽师人〔201356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价范围为全校本科课程的课堂教学质量,不包括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和课外实践等其它教学环节。

第三条 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由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价三部分组成,均采用百分制(评价结果仅保留整数)。其中,学生评价占50%(取上、下学期平均值)、同行评价占20%、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价占30%;若学生评价人数在15人(含)以下,同行评价占50%、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占30%、学生评价占20%

第四条 学生评价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实行网上评价,具体实施依据《福建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学生网上评价办法(暂行)》执行。

第五条 同行评价和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价由各学院组织进行。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教学情况自行制定评价办法,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于每学年六月底完成,学院将最终结果汇总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职务聘任与晋升、评优等教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学院排名后5%的教师,学院应进一步核实,确实存在教学质量问题的,应采取相应措施给予帮扶或教育。帮扶或教育后仍无法胜任教学工作的,应及时提出予以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