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院2018年国奖评选通知
根据研工部通知和《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修订)》(闽师研〔2014〕25号)文件精神和《关于开展 2018 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师委研〔2018〕33号),请有意申报的同学注意以下通知:
一、申报条件:
为节省时间,提高效率,满足《校国奖评选办法》申报条件的同学均可申请。以《福建师范大学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为依据进行筛选、审核。
二、提交以下材料:
1.读研期间科研成果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
要求:提供已发表刊物原件,用稿通知不算数。发表时间截止到2018年9月27日。科研成果复印件应包括封面、目录和正文三部分。
2.毕业论文进度报告
要求:毕业班须提供。
3.申报情况简表(见附件)
要求: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于2018年9月27日17:00前发送至指定邮箱。
4.其他证明材料:奖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提交规范:
1.科研成果材料统一装于牛皮文件袋中,一人一袋,申报情况简表纸质版张贴于文件袋正面。提交时间为:2018年9月27日17:00前提交至文科楼6楼辅导员办公室(601室)。
2.电子版材料须于2018年9月27日中午17:00前发送至邮箱:2494553530@qq.com。要求:
所有电子版文件放进一个文件夹内压缩打包,并以“年级+姓名+学号”分别命名文件夹和邮件主题。
四、申报截止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27日下午五点整,申报以完整提交申报材料为准,届时将准时公布申请名单,逾期视为放弃。
五、评选程序:
自主申报,学院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及时公布,学院国奖评审委员会将依据评审细则并参考此前征集的意见对申报同学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进行公示。
具体实施细则另行通知,请同学们关注后续通知。
附:《福建师范大学文学院2018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修订)》(闽师研〔2014〕25号)文件精神和《关于开展 2018 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师委研〔2018〕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在总结过去经验及征求部分导师、同学意见后,特制定我院2018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一、评审对象
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在校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即不包括在职生、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每位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多次申请,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二、评审名额
按学校名额分配:博士生名额2人;硕士生推荐名额11人。
三、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异,实践能力突出,无不及格课程;
(五)科研能力显著,有突出的科研成果(须在学制培养期限内且在学院要求的申报截止时间内获得,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比如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著、科研立项、科研获奖等;专业实践能力、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显著。
(六)同等条件下,在学制培养期限内积极参加各类学术活动者或在国家级、省级赛事上获奖者或文学创作上表现突出者或积极承担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服务意识强并取得良好业绩者或家庭困难者优先予以考虑。
四、评审程序
(一)学院发布评选通知以及实施细则,研究生根据评选条件自主申报(申报形式为直接向辅导员提交《申请审批表》(电子版以及纸质版),个人申报简表(电子版以及纸质版),并提供相关事迹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二)学院对申报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参评研究生名单,并予以公布。
(三)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国家奖学金进行初步评审。
1、评审原则:博士生及学术型研究生以科研成果为主,专业学位型研究生以实践能力为主,同时兼顾研究生的综合素质。
(1)博士生及学术型研究生
科研成果根据发表报刊级别按等次不同予以计分(报刊等次划分主要参照《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修订)(闽师研〔2015〕37号)》和校科研业绩奖的主要精神制定)。科研成果均以研究生在读期间、未参评过国奖的为准;新生以研究生入学前一年成果为准;若以第一负责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立项、科研成果奖,或以第一作者在A类刊物或在B类刊物上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者,可直接推荐。科研成果评审过程中,原则上参照刊物等次计分。同时,评审委员会将对论文进行充分评估,以论文写作质量为根本,对部分质量不高的论文,可降低刊物计分等次,甚至取消刊物认定资格。
刊物等次计分方法如下:
一等:100分/篇,要求如下:
在学校社会科学处公布的《福建师范大学AB类学术期刊目录(2016年版)》,A类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二等:50分/篇,要求如下:
在学校社会科学处公布的《福建师范大学AB类学术期刊目录(2016年版)》,B类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三等:25分/篇,要求如下:
在南京大学CSSCI收录的学术刊物(含来源期刊和来源集刊)上公开发表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四等:15分/篇,要求如下:
1.在南京大学CSSCI扩展版收录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2.在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报上公开发表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五等:12分/篇,要求如下:
在具有中国语言文学、戏剧与影视学、语文教学论、艺术学理论等专业研究生教育资格的大学学报或同等级别刊物的学术论文。
六等:6分/篇,要求如下:
在与中国语言文学、戏剧与影视学、语文教学论、艺术学理论相关的省级学术刊物、省属大学学报、省级期刊的理论栏、省级日报的理论版上公开发表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七等:3分/篇,要求如下:
在省级一般刊物和厅级主办的公开刊物中国期刊网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其他注意事项:
1. 以上刊物都不包括增刊、半月刊、旬刊(《福建师范大学AB类学术期刊目录(2016年版)》收录的期刊除外)。
2. 署名作者截至前三人,两位作者计分按比例6:4,三位作者计分按比例5:3:2。
3. 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计分等次最低为五等。
4. 硕士研究生在六等级别的刊物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若发表在同一刊物,超过2篇(含2篇)者均按1.5篇计算。
5. 硕士研究生在七等级别的刊物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超过2篇(含2篇)者均按1.5篇。
专著等次计分方法如下:
一等:学校社会科学处公布的《福建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业绩奖实施办法(2015年版)》中规定的A类出版社,每部专著一般不少于25万字者100分(超过部分不另计);
二等:学校社会科学处公布的《福建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业绩奖实施办法(2015年版)》中规定的B类出版社,每部专著一般不少于25万者50分(超过部分不另计);若是古籍整理类著作,则按同类专著的一半计算;编著仅供参考,不计分;署名作者截至前三人,两位作者计分按比例5:5,三位作者计分按比例5:3:2。
(2)专业型研究生:
按照专业成绩*35%+专业技能考评加分*30%+科研成果加分*30%+综合能力测评加分*5%所得总分进行评审。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a.专业成绩:按照上一学年成绩的平均分乘35%。(研一新生以入学考试综合成绩为准);
b.专业技能:按照以下加分项乘以30%计算。
参加与专业相关的比赛,具体加分项目如下:
类别 | 级别 | 奖励条件 | 加分标准 |
教师技能相关大赛 | 国家级 (教育主管部门主办、一级学会) | 一等奖 | 100分 |
二等奖 | 80分 | ||
三等奖 | 60分 | ||
优秀奖 | 30分 | ||
省级 (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省级学会) | 一等奖 | 60分 | |
二等奖 | 40分 | ||
三等奖 | 20分 | ||
优秀奖 | 10分 | ||
校级 | 一等奖 | 20分 | |
二等奖 | 10分 | ||
三等奖 | 5分 | ||
院级 | 一等奖 | 10分 | |
二等奖 | 6分 | ||
三等奖 | 3分 |
参加西部支教、海外支教等教育实践活动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以上竞赛均以研究生在读期间,且未参加过国奖评选为主;同类别同一项目、成果均以最高加分,不重复奖励;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学会主办的专业技能比赛一等奖及以上者可直接参评;研一新生参照入学前一年的竞赛结果,由评定委员会认定,酌情加分。
c.科研成果:评分标准参照学院刊物等次计分,再乘以30%,刊物等次计分方法参照学术型研究生。
d.综合能力:按照以下加分项乘以5%。
学生工作加分:担任学院主席、院党务部长、院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助理5分;担任学院研究生会副主席、党务部副部长、年级研究生会主席、年级团总支书记加4分;担任年级研究生会副主席、党务部副部长、年级团总支副书记、班长、团支书、党支部书记加3分;担任其他学生干部加2分。(注:担任校级等其他组织学生干部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最高不超过5分,担任多种职务,仅取最高分。)
荣誉分:凡事迹突出,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国家、省、市或校、院荣誉称号的(不含获奖学金者),分别加10、7、5、2分。(同一事迹不同级别荣誉以最高分计,不同事迹可累加)。
学生其他活动获奖情况加分项:参加全国、省、校(市)、学院其他活动获奖者,酌情加分,10、5、3、2、1分,同一项目比赛仅以最高分计,最高不超过10分。
志愿者活动: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定,最高不超过1分。
2、评审方式:分博士、学术型硕士、专业型硕士,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率由高到低排列,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数依次推荐。
(四)初审结果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连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除需保密的外)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五)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获奖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提交研究生工作部。
五、评审组织
(一)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具有学术背景的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含思政)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各学科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3-4名任委员。
(二)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和解释等工作。
六、附则
(一)未尽事宜参照《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修订)》(闽师研〔2014〕25号)、《关于开展 2018 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师委研〔2018〕33号)文件精神。
(二)本细则由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2018年9月22日起施行。
福建师范大学文学院
2018年9月22日